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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与唐代司法政务运行机制转型    

文献类型:期刊文献

中文题名:大理寺与唐代司法政务运行机制转型

作者:张雨[1]

第一作者:张雨

机构:[1]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历史文博系

第一机构: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历史文博系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4

起止页码:75-87

中文期刊名:中国史研究

外文期刊名:Journal of Chinese Historical Studies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北大核心:【北大核心2014】;社科基金资助期刊;CSSCI:【CSSCI2014_2016】;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唐至北宋司法政务运行机制研究"(14CZS049)的阶段性成果;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天圣令>与唐代政务运行机制研究"(10BZS02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唐令的复原与研究"(13YJC820110)的阶段性成果

语种:中文

中文关键词:唐代;司法政务;刑部;大理寺;《天圣令》

摘要:唐代司法政务运行机制可分前后两期。在前期诸州与在京案件分而治之的运行机制下,诸州司法政务在程序上并不需要经过大理寺,而是直接申尚书省(刑部司)处理。大理寺只是在京法司之一,与京兆、河南府共享了两京地区司法政务的处理权。因而不能将唐代大理寺视为中央(或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到了后期,以奏状为主的政务处理程序使得越来越多的司法案件需要由皇帝直接以敕旨或制敕进行处理。为了协助皇帝处理奏狱,大理寺不再仅作为在京法司参与司法政务的处理,逐渐成为天下刑狱的具体审断机关。唐后期大理寺与地方藩镇和府、州在司法政务处理中的联系密切了起来,从而形成了"天下刑狱,须大理正断,刑部详覆"的新机制。这为宋代大理寺"掌断天下奏狱"机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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