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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制定    

文献类型:期刊文献

中文题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制定

作者:常敏[1];邹海林[2]

第一作者:常敏

机构:[1]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法律系;[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第一机构: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法律系

年份:1995

期号:2

起止页码:72-80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外文期刊名:Cass Journal of Law

收录:人大复印报刊资料;CSTPCD;;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北大核心:【北大核心1992】;社科基金资助期刊;CSSCI:【CSSCI1998】;

语种:中文

中文关键词:破产法;破产程序;债务人;破产宣告;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国有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申报;人民法

摘要:我国1979年开始经济体制改革,稳步探索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在中国的运用,1986年12月颁布了企业破产法(试行);后在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补充增加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但是由于诸多原因,造成我国破产立法的形式多样化、立法条文简单化,结果使得我国的破产立法在程序制度和实体制度上以及在适用上,存在难以解决的诸多问题,远不能够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求。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式提出重新制定破产法。以下仅就我国重新制定破产法的主要问题谈点我们个人的粗浅看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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