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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处置“僵尸企业”中府院联动机制建设的经济法分析    

An Economic Law Analysi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Government-Court Linkage Mechanism in Zombie Enterprises’ Bankruptcy Disposal

文献类型:期刊文献

中文题名:破产处置“僵尸企业”中府院联动机制建设的经济法分析

英文题名:An Economic Law Analysi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Government-Court Linkage Mechanism in Zombie Enterprises’ Bankruptcy Disposal

作者:郭娅丽[1]

第一作者:郭娅丽

机构:[1]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法律系

第一机构: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法律系

年份:2018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24-38

中文期刊名:经济法研究

外文期刊名:Economic Law Review

语种:中文

中文关键词:破产;“僵尸企业”;府院联动机制;社会整体利益

摘要:去产能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五大任务之首,以处置'僵尸企业'为重要抓手,基于破产案件审理的三个固有特点,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调机制,完善企业破产风险处置工作机制,河北、福建、河南、浙江等省份陆续出台相关文件,建立府院联动机制,明确政府在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职能。该机制有利于强化破产处置'僵尸企业'的市场调节机制,有利于优化破产处置'僵尸企业'的政府干预机制,有利于缓解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的现实困境。但是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行政职责的分散性容易弱化破产处置程序的强制性、府院目标的差异性容易淡化破产处置程序的强制性、政府目标的多元性容易分化破产处置程序的强制性等。因此,府院联动机制是现行体制框架内的权宜之策,从改革所要实现的长远目标来看,仍然需要在未来破产法修改时设立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专门机构,明确其权利义务,这是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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