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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产品责任法浅议    

文献类型:期刊文献

中文题名:西方产品责任法浅议

作者:李恩慈[1];史树林[1]

第一作者:李恩慈

机构:[1]北京联大文法学院法律系

第一机构:北京联合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法律系

年份:1992

期号:6

起止页码:30-31

中文期刊名:法学杂志

外文期刊名:Law Science Magazine

收录:CSTPCD;;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北大核心:【北大核心1992】;

语种:中文

中文关键词:产品责任法;消费者保护法;严格责任;销售者;生产者;疏忽责任;三个发展阶段;契约责任;合同关系;商品

摘要:西方产品责任法大体上经历了契约责任制、疏忽责任制和严格责任制的三个发展阶段: 契约责任制阶段.西方早期的产品责任法规定,遭受有缺陷商品损害的消费者要追究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责任,以他们间存在的买卖合同为前提,否则,对产品责任不予承担.这与西方资本主义早期的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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